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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85250号“康养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15: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992号
申请人:辽宁炎黄子孙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85250号“康养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60531号商标、第3381647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安排旅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递送;货物贮存”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递送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康养云及图 商标 辽宁炎黄子孙文化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