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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36600号“DAEW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15: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818号
申请人:浦项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36600号“DAEW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67167、17845257、56808749、53454062、5846970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复审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电动剪刀等商品上的注册,现为离心泵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程序中,现为有效商标注册申请。
引证商标四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现为电动剪刀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已在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上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比较,在字母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刀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指定使用的电动剪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DAEW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