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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11021号“万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16: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513号
申请人:山东万晟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铭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11021号“万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55806号“万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于塑料跑道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撤销。引证商标现为游戏器具等其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塑料跑道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万晟 商标 山东万晟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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