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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1500号“CHIVAS 12 XI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18:47关于国际注册第1671500号“CHIVAS 12 XI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418号
申请人:CHIVAS HOLDINGS (IP)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1500号“CHIVAS 12 XI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中的三维形状部分的专用权。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上面的文字和图样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因此该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人声明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中的三维形状部分的专用权,但申请商标整体注册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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