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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263594号“山有机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33: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6634号重审第0000004991号
申请人:山有工程机械租赁(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76634号《山有机械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96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69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6651559号“有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建筑;拆除建筑物;室内装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6394652号“中益乡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在“建筑;拆除建筑物;室内装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故此部分服务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施工监督;工程进度查核”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山有机械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