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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86190号“shenzhengush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34: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413号
申请人:顶层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86190号“shenzhengu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有自身含义,“SHENZHENGUSHI”并不代表“深圳”,也非指向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henzhengushi”中含有“shenzhen”,易认读为“深圳”的汉语拼音,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达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shenzhengu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