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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38730号“ALBA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34: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03号
申请人:意大利吉赛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沪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38730号“ALB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51738号商标、第20648083号商标、第79868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目前已过专用权期限,恳请等待此未续展满一年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