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180126号“三笑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37: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96号
申请人:安徽省月丰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80126号“三笑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02854号商标、第1248202号商标、第3186637号商标、第4202742号商标、第4666683号商标、第31410925号商标、第37733244号商标、第39796343号商标、第57677261号商标、第50057144号商标、第45356782号商标、第42247556号商标、第422429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十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十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三笑堂”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文字或主要认读文字“三笑堂”、“三笑”、“三笑婴呵护”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药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八、十二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三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