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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06433号“好力电气 HAO LI ELECTRICAL 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37:29关于第65206433号“好力电气 HAO LI
ELECTRICAL 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23号
申请人:广西好力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206433号“好力电气 HAO LI ELECTRICAL 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531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照片、相关宣传材料、相关文件、送货单等证据扫描件。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好力”与引证商标“力好”文字构成相同,仅顺序颠倒,存在呼叫相同的可能,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力和发电设备的安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