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190521号“丹马 Dan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51: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69号
申请人:中农发山丹马场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90521号“丹马 Dan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30023号“金丹马”商标、第88853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日期均晚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因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丹马”与引证商标一汉字“金丹马”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丹马 Danm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