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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15324号“万万真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51: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66号
申请人:诸暨市品润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元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15324号“万万真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81594号“万万”商标、第22278223号“万万娱乐”商标、第66399495号“萬萬咖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万万真珠”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汉字“万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申请商标汉字“万万真珠”与引证商标二汉字“万万娱乐”在整体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万万真珠 商标 诸暨市品润珠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