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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51136号“康恩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56: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465号
申请人:沈阳康恩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51136号“康恩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96509号“尚康生物 SHANGKANG BI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G1609063H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8610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7955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 引证商标三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康恩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