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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38644号“兵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57: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28号
申请人:北京原力棱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38644号“兵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73872号“兵人BING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先已有含大量“兵人”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公司介绍、游戏介绍、报道等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在一审诉讼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兵人”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消减了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情形,故引证商标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兵人 商标 北京原力棱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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