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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86159号“大大DA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03: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995号
申请人:武汉市楚牛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86159号“大大DA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54567号商标、第2022147号商标、第1791091号商标、第47293891号商标、第1091905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人的行业属性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吊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来源,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另,申请人所提及的引证商标一权利人被吊销的状态并不能证明其商标专用权的丧失。
申请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大大DADA及图 商标 武汉市楚牛门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