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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90783号“LETO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04: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99号
申请人: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90783号“LET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54992号商标、第8055134号商标、第19911483号商标、第166112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金属管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二、四撤三决定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撤三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认读文字“LETONE”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文字或主要认读文字之一“LEFTONE”、“LEZONE”、“LEON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喷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LETON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