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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1303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07:55关于第652130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878号
申请人:湖北英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130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81570号商标、第218846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凭借其特点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引证商标一、二目前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补药;营养补充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补药;营养补充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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