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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83842号“实诚肉饼 实诚SHIC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07: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591号
申请人:谢倩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83842号“实诚肉饼 实诚SHI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权利人主营业务相呼应,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94084号“实诚财税”商标、第63440938号“SHI 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有确定含义,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截图、订单、送货单、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现均已失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实诚肉饼”、“实诚”、拼音“SHICHENG”及麦穗等简单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作为广告用语或描述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徐晓茹
杨夏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实诚肉饼 实诚SHICHENG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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