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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54909号“ENDOQUEST ROBO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27: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551号
申请人:科卢布里斯姆科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54909号“ENDOQUEST ROBO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固有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能够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科萨语”的介绍;有道词典中“ENDOQUEST”查询页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可译为“内探索机器人技术”,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ENDOQUEST ROBO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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