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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42514号“日常即理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35: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52号
申请人:泉州我在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42514号“日常即理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表达的不仅是对理想生活的一种畅想,更是一种对人们勇于追寻理想的勇气的赞扬,具有独特的内涵,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日常即理想”构成,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日常即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