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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23024号“CUREGE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35: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70号
申请人:南京科捷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23024号“CUREGE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所指情形,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CUREGENE”构成,指定使用在免疫刺激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CUREGENE 商标 南京科捷基因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