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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0991号“MO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43: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654号
申请人:王天墨 委托代理人:杭州正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0991号“MO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83114号“甲减膜法 M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现为在“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