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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84970号“玉满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43: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03号
申请人:山东玉满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184970号“玉满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类第462259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在先近似商标已与引证商标共存,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语释义、产品包装盒照片、判决书、合同、发票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玉满坤”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玉满乾坤”中,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医用生物制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玉满坤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