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265162号“AC FOR A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0:57: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143号
申请人:范兆圣 委托代理人:重庆鑫嘉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65162号“AC FOR A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36523号“AC FOR AG”商标、第10861385号图形商标和第8490138号“AUSHANVIVI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AC FOR AG”与引证商标一“AC FOR AG”字母构成相同,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泳衣;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全套衣;泳衣;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AC FOR A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