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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91042号“恩士迅ncs 智应万变 慧通未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10: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621号
申请人:恩士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91042号“恩士迅ncs 智应万变 慧通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865348号“NATURAL COLOR SYSTEM;NCS”商标、第534553号“N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在商标构成、含义、整体结构和视觉效果上面存在很大不同,相关消费者能够将二者区别开来,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3231号“NGS”商标、第G815647号“NGS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一、三权利人相关介绍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程序当中,引证商标四处于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撤销注册商标的审理程序当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与引证商标一、三主要认读文字“NCS”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程序当中,引证商标四处于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撤销注册商标的审理程序当中,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恩士迅ncs 智应万变 慧通未来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