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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00020号“蓝象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36: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496号
申请人: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00020号“蓝象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类上第23573621号“蓝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84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蓝象管家”构成,其中“管家”一词作为商标使用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均为“蓝象”,构成近似标识。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栗可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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