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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5638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50:31关于第6665638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122号
申请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563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82714号图形商标、第651928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案例资料、宣传报道资料、审计报告及年度报告、荣誉资料、在先判决、其他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二在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刘阳
陈辉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TANADA 商标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