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371888号“eWE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50: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44号
申请人:广东微米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71888号“eW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2928号“WEM及图”商标、第5998676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整体含义,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eWEM”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WEM”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机器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磨床、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eWEM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