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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27980号“Dream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51: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62号
申请人:崔博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27980号“Dream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49230号“鲁南 DREAM”商标、第27374916号“夢想集散地 DREAM COLLECTOR”商标、第46958669号“爵盟 Dream”商标、第48175889号“追梦305篮球俱乐部 Dream 305 Basketball Club 305”商标、第61737033号“无尽可能 DREA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显著差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英文“DreamCare”,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内裤、产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医用敷料、纸手帕、婴儿尿裤、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DreamC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