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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5573号“Linda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51: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365号
申请人:新昌县开心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宏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5573号“Lind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8876号“HONG MA及图”商标、第23371343号“双驹牌 SHUANGJU及图”商标、第10386460号图形商标、第1936328号“LUCKY HORSE及图”商标、第175042号“双驹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性标识,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线和纱、线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绣花用金属线、线、毛线、宝塔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LindaM及图 商标 新昌县开心纺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