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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78890号“SJ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51: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45号
申请人:东莞市苏锦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信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8890号“S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申请人独创作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4795号商标、第15670124号商标、第16804231号商标、第2094121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销售合同、产品图片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SJ”,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SJ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