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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598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53:26关于第679598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12号
申请人:艾伯亚特美家商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98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00069号商标、第546740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已在相同类似服务上共存,申请商标也应与之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AB”的设计,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字母“AB”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英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上尚稻 商标 艾伯亚特美家商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