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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10443号“上尚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53: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675号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10443号“上尚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整体具备独特内涵与深刻的寓意,用在指定使用商品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66336号“上尚堂”商标、第38809230号“上尚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元素、含义和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三、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认读文字均为“上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谷类制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另,申请商标中文字“稻”指向“稻米、稻谷”,使用在“米”商品上应不易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但使用在其余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上尚稻 商标 镇平县杨营镇强村联合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