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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13145号“纵横小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55: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27号
申请人: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13145号“纵横小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4913号“纵横ZHONG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341341号“纵横通信 合·心 FREE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223797号“纵横商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上区分明显,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亦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纵横小说简介、各引证商标权利人查询、引证商标信息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纵横小说”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纵横”、引证商标三“纵横商道”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广播;视频点播传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无线广播;电报业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纵横小说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