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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08712号“便可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55: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670号
申请人:佳思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德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8712号“便可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便可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便可安 商标 佳思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