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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56366号“HORIZONTAL INTEGR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1:58:43INTEGRATION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91号
申请人:水平线集成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56366号“HORIZONTAL INTEGR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HORIZONTAL INTEGRATION”是申请人的英文字号,没有描述指定服务的任何特点,也并非行业中的常用表达,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可以标识服务来源。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HORIZONTAL INTEGRATION”可译为“横向一体化”,使用于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