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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37164号“九九医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01: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936号
申请人:九九医联(北京)国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37164号“九九医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40762号商标、第49817924号商标、第49678893号商标、第607672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其他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九九”,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九九医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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