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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17755号“乐伊肤Leyi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01:31关于第66817755号“乐伊肤Leyi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61号
申请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17755号“乐伊肤Leyi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由申请人臆造而来,“肤”字的含义不会单独体现,且“肤”字不具有描述商品特征的作用,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在先已有诸多包含“肤”字的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唯一的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档案;在先决定书;申请人官网介绍;所获荣誉、资质证明材料;申请人参与行业标准起草的证明材料;所获专利证书;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公益慈善证明材料;“新华(SHINVA)”产品宣传销售证据;“乐伊肤Leyif及图”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肤”字,使用在指定的医用试纸、消毒剂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易导致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乐伊肤Leyif及图 商标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