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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03441号“SION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02: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686号
申请人:维蒂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03441号“SION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984358号“声纳星 SONNA”商标、第10579373号“SONNA”商标、第33391940号“信纳 SINNA S及图”商标、第41582330号“SINNA及图”商标、第32360323号“SIENNA”商标、第54200979号“SIENNA”商标、第41591775号“SINNA SEMICONDUCTOR S及图”商标、第41757029号“兴耐 SIONNAL及图”商标、第50942066号“SION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其中,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0908、0913群组的图像增强器、声音和图像载体用录制装置、音频视频接收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微芯片(计算机硬件)、多处理器芯片、高清集成图形芯片、用于增强图形和视频显示的集成电路、集成电路、计算机芯片组、传感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六、八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图像增强器、声音和图像载体用录制装置、音频视频接收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微芯片(计算机硬件)、多处理器芯片、高清集成图形芯片、用于增强图形和视频显示的集成电路、集成电路、计算机芯片组、传感器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具有用于模拟通信系统物理层的库的软件、人工智能计算机、人工智能超级计算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具有用于模拟通信系统物理层的库的软件、人工智能计算机、人工智能超级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SIONNA”与引证商标六、八至九文字“SIENNA”、“SIONNAL”、“SIONNE”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具有用于模拟通信系统物理层的库的软件、人工智能计算机、人工智能超级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八至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至九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八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至九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SION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