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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6419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02:13关于第670641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187号
申请人:上海生生医药冷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41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在第6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01168号6类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729318号“硕开门窗 SHUO KAI DOORS & WINDOW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896120号“QUNY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32078号“JIUG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71421号“拉佳 LA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51527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374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324626号“PENG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14947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37类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06499A号“金盟装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3489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3657103号“方正启源 FANGZHENGQ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2014109号“JURONG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05252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4373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6882835号“QUNY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国际注册第701168号37类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资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四的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07月06日,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四正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十六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十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七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上的“可移动金属建筑物;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钉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上的“运输机(机器);非手动的手持工具;搅拌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九核定使用的“搅拌机;带式输送机;电动剪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上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七核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十四是否在宽展期内进行商标续展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