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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16533号“又一茶 此刻正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02: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686号
申请人:广州又一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领瑞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16533号“又一茶 此刻正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帐篷出租”服务项目上,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先商标已在第43类“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核准注册。二、申请商标包含申请人已注册商标,显著特征部分明显,如若认为“此刻正好”四字缺乏显著性,但“又一茶”与“此刻正好”相组合,构成整体极具显著特征情形,因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三、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又一茶”门店店铺图片、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帐篷出租”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另,“又一茶 此刻正好”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又一茶 此刻正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