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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47841号“亚太 ASIA-PACIF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03: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107号
申请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47841号“亚太 ASIA-PACIF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53952号“亚太·亚知行”商标、第58226832号“亚太聘”商标、第887981号“亚太经济”商标、第3168302号“亚太时代”商标、第3431893号“亚太技术交易股份有限公司APT ASIA PACIFIC TECHNOMART CORP.”商标、第62923803号“环亚潮音 ASIA-PACIFIC TREND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各引证商标之间能够共存,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宣传图册、网络宣传资料、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标识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刘阳
陈辉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亚太 ASIA-PACI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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