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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90664号“易点 三餐便利店 CONVENIENCE STORE C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03:49关于第66390664号“易点 三餐便利店 CONVENIENCE
STORE C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918号
申请人:张家口快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90664号“易点 三餐便利店 CONVENIENCE STORE C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20579号商标、第45212532号商标、第50423843号商标、第4125913号商标、第16176728号商标、第5096368号商标、第29602037号商标、第43578825号商标、第25052077号商标、第1951733号商标、第22488291号商标、第19870843号商标、第12884864号商标、第9531566号商标、第19469495号商标、第521650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六均包含“易点”,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