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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00965号“陇原石化 LOYOPE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04:57关于第67200965号“陇原石化 LOYOPE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39号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0965号“陇原石化 LOYOP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34782号“陇原本草”商标、第34297975号“陇原鲜果坊”商标、第18627939号“陇原珍品”商标、第49289326号“陇原优选”商标、第11988320号“健康伞”商标、第5047188号“健康伞”商标、第11089378号“九盼”商标、第54290560号图形商标、第15000649号图形商标、第17784546号图形商标、第3360094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思维成果,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陇原”,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八至十一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网站流量优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在同一种或类似范围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