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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79958号“淮水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05: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439号
申请人:河南兴阳油茶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壹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679958号“淮水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3519号“淮水及图”商标、第12879581号“淮水”商标、第60851119号“淮水粮源”商标、第57692805号“淮水粮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淮水源”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淮水”、引证商标二文字“淮水”、引证商标三文字“淮水粮源”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茶、茶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果汁、茶、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淮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