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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30480号“FLORENCE ROUCH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09: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788号
申请人:中法数字创意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30480号“FLORENCE ROUCH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相关公众难以与意大利“佛罗伦萨”建立起联系,不构成“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其大大降低了公众误认的可能。本案申请商标除地名以外,还带有了“ROUCHY”这一要素,整体来看,拥有了新的整体含义,不属于纯地名商标,可以予以注册使用。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FLORENCE”可译为“ 佛罗伦萨”,是意大利中部的一个城市,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FLORENCE ROUC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