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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6782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11:25关于第6796782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11号
申请人:艾伯亚特美家商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678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45787号商标、第66880047号商标、第54687434号商标、第54708519号商标、第4114581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三、五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查过程中,引证商标二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不在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查过程中。
申请商标为字母“AB”的设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的字母“AB”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虽然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英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APESWAP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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