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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66190号“APESWA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11: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34号
申请人:爱普斯瓦普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6190号“APESWA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74288号图形商标、第57899014号图形商标、第27748276号图形商标、第23739696号图形商标、第199757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设计思路、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申请人所处行业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领域存在一定区别,消费者不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全球申请列表;相关宣传介绍;引证商标一、四、五所有人官网信息;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名下大嘴猴品牌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商务平台的软件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APESWAP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