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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86949号“其实可以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11: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06号
申请人:郭得川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86949号“其实可以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影响力,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其实可以有”具有较强的口语化,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称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因此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