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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44388号“木兰造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13: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606号
申请人:西安有神创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4388号“木兰造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03907号“木兰”商标、第64477905号“木兰和牛”商标、第16005245号“木兰团购网WWW.MLTGW.CN”商标、第34029699号“木兰山地鸡”商标、第21818601号“木兰网MULAN”商标、第14997104号“木兰舞蹈 MULAN DANCE ACADEMY”商标、第27057064A号“金木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被驳回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演员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木兰造物 商标 西安有神创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