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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67466号“长安时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2:22: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513号
申请人:西安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67466号“长安时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33130号“长安食辰”商标、第34575250号“长安时光 CHANG-AN 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字形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并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或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长安时辰 商标 西安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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